关于AI生成的创造的版权和作者身份的全球视角不同

人工智能(“AI”)创作的作品何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如果一个AI生成的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那么“作者”是谁?与美国版权局采取的方法不同,中国北京互联网法院授予使用AI创作的图像版权保护——但没有将AI本身视为作者。

美国的做法:《晨曦中的Zarya》

在美国,版权局去年因为得知漫画书中的图片是使用Midjourney,一个图像生成AI生成的,而著名地拒绝了《晨曦中的Zarya》中的图片的版权保护。艺术家Kristina Kashtanova采用了迭代过程来创作这些图像。她给Midjourney一个初始提示,产生了几个图像;她选择了一个最接近她想要的;她提供了更多的提示以使Midjourney生成更多的图像(基于她选择的那个),然后她重复这个过程,直到她得到了漫画书所需的图像。

在注册被批准后,版权局意识到Kashtanova依赖Midjourney创建了部分或全部包含在Zarya of the Dawn中的图像。版权局初步得出结论,Kashtanova的申请信息是“不正确的,或至少在实质上不完整的”,并启动了取消程序,因为根据Kashtanova自己的承认,她“不是整个作品的唯一作者,并且,至少,应该限制声明以排除非人类作者。”版权局随后取消了图像的注册,依据既定的先例得出结论,在美国法律下,一个作品要受版权保护,必须有一个人类作者——显然,Midjourney不是。

但版权局进一步认为,即使Midjourney不能成为图片的作者以获得版权目的,Kashtanova也不能。其理由是,尽管Kashtanova在某种意义上“指示”了Midjourney该做什么,但图片的实际创作是由Midjourney完成的,而不是Kashtanova,这意味着她也不是图片的作者。尽管Kashtanova反复选择提示并选择图像(在Midjourney每轮生成的几个中)以最适合她的艺术视觉,但图像的实际创作是由一个AI程序完成的,而不是人类。版权局确定,Kashtanova开始了图像生成过程,使用Midjourney提供的一种“视觉‘噪声’”领域;她通过她的提示“影响”了生成的图像,但没有对图像进行足够的控制,以被视为是它们背后的“主导者”。

中国的做法:李某诉刘某案

这引出了李某诉刘某案。在这个案件中,李先生使用了Stable Diffusion,另一种图像生成AI模型,这与Kashtanova女士在晨曦中的Zarya案例中使用Midjourney的方式相似:他从一些初始提示开始,查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图像反应,并继续修改和精炼提示,直到他得到了他想要的图片;然后他在线上发布了最终图像。案件起因是刘女士获得了图片的副本,并在未经李先生授权或补偿的情况下使用了它。李先生起诉,寻求道歉,要求从刘女士的在线站点中删除图片,并要求经济赔偿。

如果这个案件是在美国法律下提出的,结果很可能与晨曦中的Zarya中的一样。的确,李某诉刘某案的法院确认Stable Diffusion,这个AI,不是一个法律人,所以不能是一个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作者。在这一点上,美国和中国的法律似乎是一致的。

关于版权性,中国法律从一个略有不同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问题,认为一个作品要被版权保护,必须是“原创的”和“一个智力成就”。法院轻易地发现李先生的图像是“原创的”——在他使用Stable Diffusion的努力之前,它并不存在。法院还轻易地发现该作品代表了李先生的“一个智力成就”——记录显示他反复考虑输入到Stable Diffusion中的参数,以使程序生成他想要的最终图像。

关于作者身份,法院考虑是否将AI的设计者视为作者,但拒绝了这一观点,因为设计者“既没有创作涉及图片的意图,也没有预设之后生成的内容。”设计者只是提供了一个“创作工具”,而不是图像本身。

这就留下了李先生。法院指出,李先生“是直接设置所涉AI模型按需并最终选择所涉图片的人。所涉图片直接由原告的智力投资生成,并反映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原告是所涉图片的作者,并拥有其版权。”

在这种情况下,Stable Diffusion应被视为人类创作者可以用来以有形形式体现其人类艺术和智力想法的复杂工具。技术和工具的发展需要较少的人类投资,但版权制度应继续使用,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在涉及的AI模型出现之前,人们需要花时间和精力学习如何绘画,或者委托他人为他们绘画。在第二种情况下,画家将根据客户的请求画线条并填充颜色以完成一件美术作品。而绘图的人通常被视为创作者。这与使用AI模型生成图片相似,但这里有一个主要的区别:创作者有自己的意愿,并且他在为客户绘画时会使用一些判断。目前,生成性AI模型没有自由意志,也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因此,当人们使用AI模型生成图片时,关于谁是创作者的问题就不存在了。本质上,这是一个人使用工具进行创作的过程,即是人在整个创作过程中进行智力投资,[而不是]AI模型。

法院发现图片是可以版权保护的,并且李先生是作者后,然后考虑了刘女士未经授权或补偿使用图片是否构成侵权,并轻易得出结论是的。刘女士侵犯了李先生根据中国版权法的权利——特别是作者权利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法院要求刘女士发表道歉并支付给李先生500元。

结语

从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将AI生成的作品视为可版权保护,并将AI用户李先生视为作者,这是有道理的:认识到AI模型是一种新开发的工具,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原创性和创造力,并不是不合理的。事实上,这种观点与其他国家处理类似问题的方式一致。例如,在英联邦国家,法律明确指出,对于“计算机生成的作品,作者应被视为进行创作所需安排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是李先生。而且,虽然我们不知道欧盟法院对这一具体主题有何裁决,但关于欧盟法律的学术评论表明,欧盟法律下的结果将与李某诉刘某案和英联邦国家法律一致。

因此,无论是中国法律,如李某诉刘某案所示,还是美国法律,如晨曦中的Zarya所示,还是英国或其他英联邦国家法律,抑或是欧盟法律,都还没有将AI视为作品作者的鲁比克。

然而,将这两个案例放在一起看,它们在是否以及何时将AI用户视为作品作者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它们涉及类似的过程,在每个过程中,用户输入大量提示以塑造最终图像。版权局确定Kashtanova没有执行足够的控制来成为作品的“主导思想”,因此不能被视为作者(并且,由于缺乏人类作者,作品不能被版权保护)。相比之下,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原告进行了“智力投资”,图片反映了他的“个性化表达”,足以使他成为作者和版权所有者。

除非版权局改变其方法(无论是自发的还是基于联邦法院的决定),否则美国在一个由AI生成的作品,即使经过人类的广泛输入和精细化处理,如果人类未能执行足够的控制成为最终作品的“主导思想”,可能根本不会被版权保护的问题上将是一个有点异常的。全球更常见的观点似乎是,即使AI的贡献非常大,AI也被视为一个促进人类作者,如Kashtanova和Li,创作新的可版权保护作品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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